Tuesday, June 8, 2010

美国为何不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美国为何不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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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山(蜀.岛.白.梅) [73129:4744], 04:30:57 04/19/2001:

中美谈判与海洋法



老山



中美飞机相撞事件发生后,双方均援引国际法,以期赢得海内国际舆

论。因为飞

机相撞在距海南岛东南104公里处上空,属中国沿海专属经济区的上

覆空域,故针

对专属经济区问题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一时间成为

双方的法理

依据,绝管双方对该条款的解释截然相反。美方援引第58条第1款,

因它规定 所

有国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都享有航行与飞越自由。中方则援引第58条

第3款,因它

划定各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行使飞越自由时,“应当顾及沿海国

的权利和义

务,并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划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

部门不相抵

触的法律规章”。中方据此进一步指出,一国飞机在另一国专属经济

区上空行使

飞越自由时,必需尊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沿海

国的国家安

全与和平秩序,任何无视沿海国上述权利的行为都是对飞越自由的滥

用。



本文认为,中美上述观点,均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即美国至今不是

1982年《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因此,美国在其他国家专属经济区上空

的飞越自由

权利,缔约国(如中国)是可以给予限制的,即使美国“顾及沿海国的

权利和义务

”。鉴于中美双方的国际法争执,必将是正在进行的中美谈判的焦点

之一,本文

对美国不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原因略做说明,以期扩铺大众

传媒讨论中

美关系的视野。



美国为何不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7月9日,美国总统里根正式宣布,美国拒绝签署《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

他同时明确给出了美国拒绝签署的原因:“该公约关于深层海底矿藏

开采(deep

seabed mining)的部分不符合美国的目标”(1)。



说起深层海底矿藏开采,我们不能不提及马尔他驻联合国大使帕度(A

rvid Pardo

)。他于1967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一个革命性的建议:深层海底矿

藏应被联合国

宣布为“人类共同遗产”(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其开采利

益不应由少

数发达国家的公司独有,而应由联合国建立机构统筹管理,其开采利

益部分用于

援助发铺中国家。联合国大会大致接受了帕度大使的建议,经由10多

年的广泛讨

论,终于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11部分中建立了管理深

层海底矿藏

开采的轨制构架(2)。里根政府不能容忍海洋法公约的这一部分,绝

管美国其实是

很支持该公约的其他部门的(如划定所有国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都享

有航行与飞越

自由的第58条)。于是,里根于1983年3月10日宣布,美国将接受除第

11部分之外

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国际习惯法”。



这种单方面宣布国际公约中的为己所需部分为“国际习惯法”的做法

,在法理上

是难以服人的。须知,经由10余年艰苦谈判方提交各国签署的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

是一有机整体,许多发铺中国家可能恰是因为有了深层海底矿藏为“

人类共同遗

产”的规定,才同意诸如飞越自由之类其他条款的。美国一厢情愿地

将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部门地宣布为“国际习惯法”,天然而然地引起其他国家的

反弹,限制

或拒绝赋予美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所规定的权利。





巴西在专属经济区禁止他国军事活动的立法



巴西于1983年立法,禁止他国在巴西专属经济区从事军事流动(包括

限制军用飞机

的飞越自由)。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1条,一国在行使

其公约下的权

利时,“ 应不合错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入行任何武力威胁

或使用武力,

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方式入行武力威

胁或使用武

力。” 巴西政府认为,这一条是禁止他国在巴西专属经济区从事军

事流动的国

际法依据(3),绝管本文开头所引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并

未明言航行与

飞越自由不包括军事活动。至今,秘鲁和呃瓜多尔也通过了在专属经

济区禁止他

国军事流动的立法。



虽然国际法学者对巴西的立法是否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尚存争

议,但有一

点是显著的,即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非缔约国(如美国)来说,

巴西的立法

是难以被质疑的。事实上,许多国家虽未如巴西那样明确立法,但都

同意巴西立

法至少对非缔约国而言具有合理性。 一个有趣的例子是东盟(ASEAN)

1995年做出

的建立东南亚无核区的决定。当美国询问这是否影响美国核潜艇在东

盟各国专属

经济区和海峡自由航行时,东盟官员归答说,东盟以《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为最

终依据(4)。这可被理解为,只要美国拒绝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东盟即有

法理依据限制美国核潜艇在专属经济区和海峡的自由航行,尽管东盟

事实上是否

敢于这么做是另一个问题。



美国亦自知理亏



其实,美国亦自知不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理亏。最说明问题的

是,当其航

行与飞越自由受挫时,美国大都无颜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

是诉诸美国

政府本身于1979年建立的“自由航行计划”(“Freedom of

Navigation Program

”)。1994年,当联合国在深层海底矿藏问题上向美国作出相称大让

步后,克林顿

总统提请参议院批准美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支持克林顿动

议的各方人

士伎痒,大声疾呼美国在海洋法问题上失去了国际社会的“道德

上的领导”

地位,但参议院至今拒绝批准,美国华人,可见反对深层海底矿藏为“人类共同

遗产”的势

力之强盛。



搞清了美国拒绝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缘由后,我们不难想见

,在正在进

行的中美谈判中,中国如能超越美方在撞机细节上的纠缠,把重点放

在非缔约国

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飞越自由”所应受的限制上,就将会掌握谈判

的主动权,

入而换取美方的实质性让步,并赢得海内国际舆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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